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
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未年报并列入异常企业核查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提示性公告:
一、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如仍在经营中或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年度报告。
二、如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如终止经营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我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