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2015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会议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定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措施。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6年12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上述文件印发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今年必须完成的重点改革事项。王新伟市长、戚绍斌副市长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市的实际,尽快拿出具体的《实施意见》,惠及民生。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了一批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但是,由于我市部分公民依法登记户口意识淡薄,加之缺乏统一解决此类问题的政策规定,我市仍存在近4000名无户口人员,主要为非婚生育、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流浪乞讨、智障等几类人员。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和省政府意见,出台我市具体的《实施意见》,是从制度上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过程。公安机关在前期准备方面,一是开展无户口人员的排查调查工作,初步掌握了我市无户口人员问题的现状及成因,为我市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二是开展户口登记问题专项清理核查,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三是推进“互联网+29项户政业务”上线运行,力求“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四是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户口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假、错、重”户口问题。
按照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市公安局与民政局、司法局、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协调,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在借鉴外地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3月初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三个部分,共计18条。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依法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将无户口人员按照形成原因进行细化分类,在国办《意见》所分8类无户口人员的基础上,另增加了“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无户口人员”和“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共计11类。根据各类无户口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明确了登记户口问题的工作原则、有关条件及解决办法。第三部分是有关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明确法律责任、做好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特别指出要强化政策宣传,提高群众依法申报户口登记的意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办理、保障权益。这是登记户口的基本前提。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二是坚持区别情况、分类解决。这是登记户口的具体路径。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三是坚持综合配套、部门协同。这是登记户口的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实施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实施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二)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任务目标。《实施意见》特别明确了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立下了“规矩”: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分类。近年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深入了解各类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排查出八个方面的主要原因;省公安厅在此基础上,另增加了三类。我市通过前期调查,认为上述11项分类,已经涵盖了各类无户口人员的情况,并分别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办理落户方法。例如,针对一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落户等等。《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是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可以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经过申请在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下步工作中,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把这件顺民意、惠民生的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