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调整安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安环文〔2025〕22号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属有关科室和单位,相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管理效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2024年8号),我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
2. 输变电工程、核技术利用及其它核与辐射项目类建设项目;
3.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5.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分局、相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施效果和环境管理要求适时调整优化。授权滑县、林州、汤阴分局审批输变电和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工业辐照电子加速器除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严守生态环境准入底线,加强能力建设,强化资金保障,优化环评管理,提高环评质效,服务经济发展。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通知实施前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原受理单位继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审批需重新申报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至相应的审批部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不再执行。
七、本通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