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必然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如果随意倾倒、乱堆乱放,会污染土壤、雨水环境,侵占公共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完善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从方案备案、清运处置到违法处罚闭环管理,为建筑垃圾、渣土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一、《法典》核心法条
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联单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等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条深度解读
1.事前备案义务。施工单位开工就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建筑垃圾产生量、清运单位、消纳场所,落实源头管控。
2.禁止随意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于非指定场地,不能随意丢弃堆放,应交由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至经核准的消纳场或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处置。
3.处罚力度大幅提升。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罚款区间10万-100万元,违法成本显著提高;拒不清理污染,行政机关可以代为治理,治理费用全部由违法主体承担。
三、安阳城市管理工作实务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合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以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等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管理;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对城乡结合部、闲置空地、河道周边重点巡查,及时发现处置有关问题,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实现“产生——运输——消纳”全链条监管。
四、普法提示
施工单位:开工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主动备案;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全部运往指定消纳场地,严禁私拉乱倒。
运输企业:密闭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沿途遗撒、私自倾倒。
提醒市民: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应当交由合规的清运单位处置。